起诉小三返还财产,一审二审皆全胜
发布者:丁为民律师时间:2025年04月21日 0人看过
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件背景
案件类型:赠与合同纠纷
审判程序:二审
判决时间:二○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
二、当事人信息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张女士(化名)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李女士(化名)
原审被告:王先生(化名)
三、案情概述
一审情况:
o李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。
o王先生在婚姻期间与张女士发展为婚外情关系。
o王先生通过转账方式向张女士赠与了1XXXXX元。
o李女士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,并要求张女士返还该款项。
o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,张女士返还1XXXXX元给李女士。
上诉理由:
o张女士上诉称,其中9XXX元是王先生归还的借款,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。
o剩余的4XXX元是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,不应返还。
二审审理:
o二审法院对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,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9XXX元是借款。
o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,即1XXXXX元均属于王先生对张女士的赠与。
四、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
法律依据:
o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。
o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的相关规定。
o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。
判决结果:
o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o张女士需返还1XXXXX元给李女士。
o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女士负担。
五、案例启示
·本案例强调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,以及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的原则。
·婚外情关系中的赠与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,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,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。
·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,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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